诗经原始(上下)

方玉润、李先耕

江有汜㊟商婦爲夫所棄而無懟也。

方玉润于题注中改定此诗为商人妻妾或弃妇之辞,总之是为夫所弃而仍不怨怼,不取诸儒泥于媵妾备数的传统说法。

江有汜,之子歸,不我以。不我以,其後也悔。江有渚,之子歸,不我與。不我與,其後也處。江有沱,之子歸,不我過。不我過,其嘯也歌。

方玉润承认《序》所谓“嫡不以媵备数,嫡亦自悔”大意未必全非,但力辨此诗未必专为媵妾作,更可能是商人妻妾或弃妇自叹之词。他尤其指出“嘯歌”并非和乐,而是借长啸悲歌发泄郁积;三章由“不我以”至“不我與”再至“不我過”,正写被弃者从尚盼回顾到终被遗绝,只得自宽自解。故此诗虽可怨,而终不失忠厚。

江有汜江有渚江有沱

集释释“汜”为江水决而复入者,“渚”为小洲,“沱”为江之别流。三字所指皆是江水分合变迁的地貌,因此最能与诗中离合去留的情绪互相发明。

标韵以首章“汜”“以”“悔”列纸、止、贿通韵;次章“渚”“與”“處”归语部本韵;末章“沱”“過”“歌”归歌部本韵。三章章章换部,而章法整齐。